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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2-23

湖北省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统仪轨,规范冠巾活动,纯正道风,提高道士素质,严持教义和规戒,加强道教徒的自身建设和管理,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冠巾活动是为全真派弟子举行正式出家入道成为道士的传统仪式。只有通过参加冠巾活动,经过冠巾取得冠巾证(状)才具备申请认定为道教教职人员的资格。

第三条  冠巾活动由省道教协会主办,已核准的定点宫观承办,承办宫观所在县(市、区)、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协办。未经申请核准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冠巾活动。

第四条  核准举办冠巾活动定点宫观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点宫观长期不承办冠巾活动的、举办活动不如法如仪的、丧失承办活动能力的,取消其承办冠巾活动定点宫观资格。符合要求的其它宫观,可申请成为承办冠巾活动的定点宫观。

第五条  申请成为冠巾活动定点宫观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地方民宗部门依法登记,且报经省级民宗部门备案正式开放的道教宫观(证书类别:寺观教堂)。

(二)宫观殿堂建设符合道教规制,硬件设施完备,建设规模具备冠巾应具备的硬件条件和接待能力。

(三)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健全,制度规范,道纪严明,道教信众口碑和社会形象良好。

(四)有符合要求的冠巾师、拢发师和引进师等“三师”人选。

(五)有宫观自属的经忏班,具有如法如仪举办冠巾仪式、冠巾法事科仪等的能力。

(六)有发放给冠巾人员的衣物鞋帽和经书(需是合法的出版物)等。

第六条  申请为冠巾活动定点宫观应提交的资料:

(一)《湖北省道教冠巾传度定点宫观申请表》

(二)道教活动场所设立批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具有“三师”人选资格的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不少于3人)。

(四)宫观殿堂等设施建设平面布置图。

(五)丹房、斋堂等室内外图片。

第七条  申请成为冠巾活动定点宫观的申报程序:

(一)填写《湖北省道教全真派冠巾、正一派传度定点宫观申报表》,准备相应资料,书写报告,向宫观所在地的各级道教协会、民宗部门报送审核。

(二)经所在地各级道教协会、民宗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道教协会审批。

第八条  申请成为冠巾活动定点宫观的审批确定程序:

(一)省道教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组成专班,对申请宫观进行现场考察。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

(四)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决定。

(五)下发正式批文。

第九条  法坛冠巾师、拢发师和引进师的人选,由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至省道教协会核准后礼聘。

第十条  “三师”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德服众,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开示后学。

(三)满发、大领,道风端正,道相庄严,威仪可法,能主持冠巾仪式,具有良好的全真派风范。

(四)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仪,具有一定的道教学识。

(五)冠巾10年以上或领受三坛大戒,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一条  冠巾定点宫观可直接申请举办冠巾活动。此外,省道教协会可直接指定某一定点宫观承办冠巾活动。冠巾申请人员较多的一个或几个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可与冠巾定点宫观商拟举办冠巾活动。

第十二条  冠巾定点宫观承办冠巾活动必须履行申请报批程序,经省道教协会报省民宗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举办冠巾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承办冠巾活动的程序:

(一)拟承办冠巾活动的定点宫观应事前与省道教协会进行沟通协商,拟定活动举办时间、“三师”推荐人选等。提交举办活动报告,后附冠巾活动方案、“三师”推荐人选有关情况、《湖北省举办全真派冠巾、正一派传度活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逐层报送审批,经所在地道教协会、民宗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三)省道教协会报经省民宗部门同意后,向承办宫观下发承办冠巾活动的文件。

第十四条  冠巾活动一般为期34天,冠巾活动应包括冠巾法事活动、讲经、说戒及相关培训等。

第十五条  承办冠巾活动宫观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活动:

(一)安全、有序,如法如仪,威严庄重。

(二)协助省道教协会对临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照传统科仪要求,负责坛场的设置布局。

(四)提供培训等场地,按要求负责场地的摆放设置。

(五)协助完成冠巾证、状的制作,冠巾法事科仪结束后,由承办宫观当坛颁发冠巾证、状。

(六)参与宣传报道、影像摄制的人员,宣传文稿需经省道教协会审定。

第十六条  参加冠巾人员必须提出申请由省道教协会审定后,方可接受临坛再审考核,临坛再审考核通过的才能对其冠巾。凡未经申请审定、未通过临坛再审考核的不得参加冠巾。

第十七条  参加冠巾人员的确定:

(一)省道教协会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受理各地有冠巾意愿人员递交申请,并对提交的《湖北省道教全真派道士冠巾申请表》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二)在确定举办冠巾时间后,根据举办规模,初拟参加人员名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需逐一确认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能否按时参加冠巾。

(三)省道教协会根据确认反馈情况,确定接受临坛考核人员名单。临坛考核人员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且未经省道教协会准许,不能按时接受临坛考核的,取消其5年内参加冠巾活动的资格。

(四)未列入临坛考核,或临坛考核未通过,不得参加冠巾活动。

(五)冠巾活动期间,有扰乱冠巾活动秩序,违犯法坛规定且无悔过表现的,给予清出法坛的处分,取消其5年内参加冠巾活动资格。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接受省外宫观常住人员的冠巾申请,省外宫观常住人员确需在我省申请冠巾的,需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推荐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出具推荐证明。其它程序和有关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中湖北省宫观常住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冠巾申请的提出需经从道所在宫观(单位)及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

从道所在单位,是指常住的宫观,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从道所在地是指从道所在单位所属的各级行政区。

第二十条  申请冠巾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20周岁,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三)有传统的师承法派,自愿受持三皈五戒,满发大领,出家住观满2年。

(四)熟习道教基本经典、基本常识,遵守全真派基本威仪规范。

(五)独身无配偶。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冠巾活动申请报送流程:

(一)填写《湖北省道教全真派道士冠巾申请表》。

(二)申请人师父(度师)在《湖北省道教全真派道士冠巾申请表》师父意见栏书写意见。师父(度师)已经羽化的,申请人从道所在单位书写意见。

(三)从道所在单位初审。

(四)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复审。

(五)对复审符合要求的,可由从道所在地县(市、区)道教协会,也可由从道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汇总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第二十二条  提交冠巾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湖北省道教全真派道士冠巾申请表》,另附近期同底照片2张。

(二)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独身证明。

(五)户籍非申请宫观所在地的,需提交居住证。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省外宫观常住人员参加冠巾活动的,活动结束后由湖北省道教协会将相关材料移交其推荐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取得由其他地方颁发的冠巾证、状,凡是严格按照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参加冠巾活动取得的,湖北省道教协会经验证后认可其真实有效性;凡是未严格按照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参加冠巾活动取得的,湖北省道教协会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冠巾证(状)是道教全真派弟子正式出家入道成为道士的证明,在其申请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时需提供,并不作其他用途。发生遗失损毁的,需按《教职证、冠巾证(状)、传度证(牒)补办工作规程》进行补办。

第二十六条  冠巾人员的日常管理、行为规范、着装要求等参照《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冠巾证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冠巾状由省道教协会根据中国道教协会规定式样进行印制。

省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申领冠巾证时,须同时报送证件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可向冠巾人员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省道教协会会长(扩大)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实施细则的,由省道教协会宣布冠巾活动无效,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对有关单位及个人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的,由省道教协会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道教协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颁发冠巾证(状)人员基本信息报送至中国道教协会,同时反馈至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和民宗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我省道教全真派冠巾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