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道教自身建设,继承正一派授箓传统,规范授箓活动,健全教制仪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受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正一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传度2年以上。
(三)道籍在湖北省的教职人员。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三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应当对本地区当年度有授箓意愿的人员进行摸底,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摸底人数报省道教协会进行汇总,省道教协会将根据汇总情况研究决定向中国道教协会争取参加活动人员名额。
第四条 省道教协会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当年报拟参加授箓摸底人数,结合中国道教协会举办授箓活动情况以及分配我省参加授箓人员名额,确定相应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职人员参加授箓活动人数。
第五条 申请受箓的程序:
(一)申请受箓,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按确定的名额,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择优通知拟授箓人员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经道籍所在宫观(单位)推荐,报道籍所在地道教协会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道教协会。
散居正一派道士向道籍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经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受箓。
(二)省道教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的,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
(三)经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湖北省道教协会根据中国道教协会通知要求,做好合格人员的培训,组织其赴授箓宫观,接受临坛考核。
(四)临坛考核合格者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六条 初授满3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满8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满12年后可申请加升。
第七条 箓生晋级经箓品秩,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典,通过临坛考核并经箓坛大师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第八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箓坛当坛发给经箓和箓牒。经箓须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宫观印制。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并加盖中国道教协会授箓专用章,作为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的凭证。
第九条 授箓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承办宫观实际情况确定,箓坛不得擅自增加。初授箓活动时间不少于8天,升授及以上品秩的授箓活动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条 承办宫观可向箓生适当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一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由省道教协会对其情况进行核实,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湖北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