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严持教义教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全真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冠巾2年以上,独身住观、素食、满发大领;
(三)道籍在湖北省的教职人员。
道教教职人员申报认定备案的宫观(单位)为道教教职人员道籍所在宫观(单位),道籍办理过转隶的,接收转隶的宫观(单位)为道教教职人员道籍所在宫观(单位),道籍所在宫观(单位)所属的省、市(州、林区)、县(市、区)行政区为道籍所在地。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三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应当对本地区当年度有受戒意愿的人员进行摸底,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摸底人数报省道教协会进行汇总,省道教协会将根据汇总情况向中国道教协会争取参加活动人员名额。
第四条 省道教协会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当年报拟参加求戒摸底人数,结合中国道教协会举办传戒活动情况以及分配我省参加求戒人员名额,确定相应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职人员参加传戒活动人数。
第五条 申请受戒的程序: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道教协会按确定的名额,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择优通知拟受戒的人员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经道籍所在宫观(单位)推荐,报道籍所在地道教协会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道教协会。
(二)省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按名额分配择优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
(三)经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省道教协会根据中国道教协会通知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组织赴传戒宫观,接受临坛考核。
(四)临坛考核合格者方可入坛受戒,统称为戒子。
第六条 戒子须临坛受戒,特殊情况可受方便戒。
第七条 冠巾满30年且年龄75周岁以上的全真派道士,可申请受方便戒。申请受方便戒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办理。
第八条 传戒戒条以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为准。
第九条 经过受戒的全真派道士,律坛当坛发给净戒牒、戒经、戒具等。净戒牒须加盖有中国道教协会传戒专用章,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的凭证。
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戒经、戒具等须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宫观印刷或制作。
第十条 传戒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传戒活动参加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承办宫观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办宫观不得擅自增加。
第十一条 承办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二条 受戒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由省道教协会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由原传戒宫观表奏除名,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的,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均无效,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