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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2-23

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人员管理,规范教职人员行为,打造“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湖北道教队伍,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道教协会规章制度的规定。

道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道教协会、道教学院、道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道教协会、道教学院、道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道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道教活动场所监院、住持等主要教职,经道籍所在地县(市、区)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县级以上民宗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完成任职或离任手续。

第五条 在道教协会、道教学院、道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道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道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行为准则:

(一)爱国爱教、遵规守法、信仰坚定、奉行正道,遵守社会公德,以“慈、俭、让”精神行道。

(二)坚持优良传统,遵守三皈五戒,行持早晚功课。

(三)参加道教界集体活动时一律素食。

(四)向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宫观管委会如实报告婚姻状况。

(五)全真派道士依照传统独身住观、素食、满发大领。正一派道士遵规守戒、持身端正。

(六)不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违法活动。

(七)不参与涉“黄赌毒”行为。

(八)不酗酒,不在公开场合吸烟,以及无其他损害道教形象的行为。

(九)不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手段制造矛盾、造谣生事,破坏教内团结。

(十)不向信众索要供养。

(十一)不参与宫观自养活动之外的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

(十二)不买卖、转让、租借、伪造道教教职人员证、净戒牒、箓牒等道教证书。

(十三)不随意改变道派或法眷,保持道脉纯正。

第八条 道教教职人员着装的基本要求:

(一)道教教职人员在参加宗教活动、教务活动、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时,必须着道装,干净整齐。

(二)原则上全真派教职人员戴混元巾,正一派教职人员戴庄子巾,庄子巾帽正为长方形。

(三)混元巾、庄子巾等道巾颜色为黑色,长褂、中褂颜色为黑色、青色或蓝色,道鞋为黑色或青色,不用其他颜色。大领短褂或直领对襟短褂道装按照地域或季节可以分为黑色、青色、蓝色和白色,不用杂色,不能采用立领的服饰。道巾、道服不能镶嵌其他颜色。

(四)大型道教活动中,高功经师着法衣、经衣,同时着相应道冠、云袜、道鞋或高功鞋(云履),执朝简等。

(五)道教教职人员出席社会上各种大型会议及参加宗教界大型活动、涉外活动时,应戴道巾,着长褂(中褂),穿云袜、道鞋。

(六)道教教职人员在所在宫观(单位)开放接待和日常宗教活动中,不分派别,都应着道巾、长(中)褂、云袜、道鞋。

(七)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工作的教职人员,日常工作中必须着道装。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道教典籍整理、进行道教教义教规和道教文化研究。

(三)具有求戒、授箓的资格,从事、接受道教教育培训。

(四)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参与所在地道教协会、宫观(单位)的管理。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道籍所在宫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道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维护道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积极参与反邪教工作。

(三)接受所在地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保守工作秘密,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四)遵守所在地各级道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地道教协会、所在单位(宫观)的管理。

(五)学修并进,虔诚奉道。带头提高政治素养、宗教修养、道德修养和学识修养,坚持诵念《早晚功课经》等。做到信仰坚定、持戒精严、恒心参玄、礼敬神明、道装规范、道相庄严、言行端庄。

(六)带头严格遵循道教仪规,如法如仪地组织和参加皈依、拜师、冠巾、传度、传戒、授箓、升座等教务活动。慎重收徒,严格标准,加强对弟子的教育、管理和引导。

(七)不断研读经典,讲经弘道,以真诚的态度、慈悲的胸怀、亲和的语言、端庄的举止和良好的服务感化信教群众。不得以任何个人目的,主动向居士信众索取财物,更不得以各种名义借教敛财、弄虚作假、欺骗信众,自觉引领道众树立良好形象,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八)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道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道教学院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以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认真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