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个人信息变更情况报备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人员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教职人员档案管理,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所称教职人员个人信息变更是指教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备申请表》,准备相应资料,交由道籍所在宫观(单位)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第三条 教职人员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原件。
(二)《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备申请表》。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人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申情况报备请表》,准备相应资料,交由道籍所在宫观(单位)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至县(市、区)、地(市、州)道教协会及民宗部门审核,直至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第五条 省道教协会收到《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备申请表》及相应资料后,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六条 制作换发的新教职人员证书备案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