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教规教制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教规教制
教职证、冠巾证(状)、传度证(牒)补办工作规程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2-23

教职证、冠巾证(状)、传度证(牒)补办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湖北省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实施细则》《湖北省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湖北省颁发全国统一版冠巾证传度证、湖北省道教协会印制的冠巾状传度牒如有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省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参访、挂单等,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  补办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冠巾证(状)、传度证(牒)需提交的资料:

(一)《教职证、冠巾证(状)、传度证(牒)补办申请表》。

(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四)冠巾证(状)或传度证(牒)复印件(办理教职证补办需提供)。

(五)申请人户籍非道籍所在地的,需提交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根据申请补办证件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穿戴道衣道帽的登记照片。

第五条 申请人填写《教职证、冠巾证(状)、传度证(牒)补办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宫观(单位)审查同意签章后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

第六条  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签章后,可由道教协会直接报送到省道教协会,也可交由申请人到省道教协会进行办理。

第七条  省道教协会收到《教职证、冠巾证(状)、传度证(牒)补办申请表》及相应资料后,进行复核确认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补办。

第八条  补办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其中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等信息与原教职人员证书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