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经认定备案为道教教职人员,且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下列人员需办理道籍转隶:
(一)离开道籍所在宫观(单位),继续在我省的道教场所、道教学院、道教协会弘道、常住、工作的。
(二)道籍为我省的教职人员在外省弘道、常住、工作的。
(三)外省认定备案的道教教职人员在我省常住、工作的。
外省认定备案的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至我省后,与我省认定备案的教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三条 各宫观(单位)应当督促需进行道籍转隶的教职人员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将道籍转至现常住宫观(单位)。宫观(单位)、道教协会应当认真审查,协助教职人员办理道籍转隶申报。
第四条 道籍转隶需提交的资料:
(一)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原件。
(二)《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五)冠巾证(状)或传度证(牒)复印件。
(六)申请人户籍非宫观(单位)所在地的,需提交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
(七)原道籍所在地申请转出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湖北省内道籍转隶的一般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由转入宫观(单位)报送至转入地县(市、区)道教协会进行审查,后续程序参照《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规程》要求,直至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二)省道教协会收到申请后,按来文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登记,严格审查,必要时通知申请人员进行面谈。经审核,对符合转隶要求的,出具《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
(三)转入地地(市、州)道教协会收到《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后,于1个月内办理好该教职人员道籍入籍登记相关工作,将填写完整的、签章的《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回执联》邮寄至省道教协会。地(市、州)道教协会应履行好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指导转入地县(市、区)道教协会及所在宫观(单位)做好道籍转入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省道教协会收到《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回执联》后,在教职人员证书的备注页重新标注有效期时间,同时加盖印章。
第六条 跨省转移道教教职道籍的程序:
(一)跨省转入的程序:
1.道籍原省所应进行的申报
(1)申请人在我省住观1周年后应及时向原道籍所在地提出道籍转出申请,按原道籍所在地道籍转隶工作规程办理转隶手续。
(2)对同意进行道籍转隶的申请人,原道籍所在地省级道教协会应向湖北省道教协会出具同意道籍转出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人认定备案的有关档案资料。
2.我省所应进行的申报
(1)道籍转隶申请人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准备相应材料,参照本规程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2)省道教协会在收到道籍转隶申请人《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原道籍所在地省级道教协会应向湖北省道教协会出具同意道籍转出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人认定备案的有关档案资料,完成审核后,向省级民宗部门进行报备。
(3)待我省民宗部门同意转隶后,省道教协会向道籍转隶申请人转入地地(市、州)道教协会出具《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参照本规程第五条有关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二)跨省转出的程序:
1.道籍转隶申请人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准备相应材料,参照本规程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2.省道教协会收到《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申请表》,经调查了解后,报经省级民宗部门同意,向拟转入地省级道教协会出具《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并移交道籍转隶申请人认定备案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道籍转隶完成后,对该道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现道籍所在宫观(单位)及所在地的道教协会、民宗部门。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实行。